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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乐彩2023-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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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施压“烟害防制法”?台媒称绿营将强行通过开放加热烟,网友讽刺******

  【环球网综合报道 记者赵友平】台湾《联合报》4日独家消息称,岛内“烟害防制法修正草案”经过3次协商后,各方逐渐达成共识,其中最重要的2项包括新型烟品加热烟“加热烟载具不广告、不宣传”、“20岁以下禁止购买加热烟载具”。报道称,不过3日傍晚传出民进党团总召柯建铭碍于美方压力出手要求台湾开放加热烟的消息。《联合报》称,美国烟商将迎来上千亿(新台币)营收。有岛内网友对此讽刺道: “卖台进行式,一直被强迫开放各种措施,历史重演。”也有网友说:“你慢慢会发现:美国人要的东西,台湾没有不给的!”

  加热烟全称是“加热非燃烧烟草制品”,是一种以不燃烧的方式将烟草加热至300-350°C左右高温的烟草产品。据台湾《联合报》报道,“烟害防制法修正草案”4日上午9时许在“立法院卫环委员会”进行第4次协商,岛内“卫环委员会召委”、国民党“立委”林为洲3日晚在脸书发文称,“烟害防制法”“修法”历经多次协商,慢慢取得共识,将加热烟载具纳管,不得作宣传广告,未满20岁不得购买,没想到高层一声令下,通通推翻。林为洲称,之前的讨论协商,看来都只是演戏过场。

  林为洲3日晚接受台湾《联合报》采访时说,先前已经过协商且拟出结论。像“纸烟管制加严”各方皆有共识如对在不得抽烟场所抽烟的行为人加重罚则、扩大禁烟场所如校园等;对于电子烟,因难以确认其焦油等成分,加上是许多年轻人入门烟款,未来禁止后将有法可管,包括禁止贩卖、禁止吸食。

  林为洲说,争议最大是加热烟,台行政机构版“草案”过去以“纳管”一词、坚持要开放进口加热烟,“拒烟团体”则希望禁止。林为洲表示,加热烟分成烟弹(烟草柱)及载具,烟弹本身是烟,与纸烟成分相同,因此法条内已有规定;问题在于加热烟的吸食器载具,“政院版草案”没有明文管理加热烟载具,未来烟商恐大肆作广告,甚至赠送载具,鼓励、引诱更多人甚至年轻人吸加热烟。

  林为洲说,因此在第3次协商后,各方面针对加热烟载具达成2点共识:“可以贩卖但不能广告”、“20岁以下不可购买”,而上周除了在场“委员”都同意,因此约定在4日上午第4次协商,并要求将载具管理纳入条文中。

  “昨天迟迟等不到更新条文,傍晚卫生福利部门健康署说柯总召(柯建铭)不同意纳管(加热烟载具)!”林为洲透露。

  台湾《联合报》称,已在台湾出现的加热烟品牌有“iQOS”、“lil”、“glo”、“Ploom”。报道称,据了解,此次“烟害防制法”促通过加热烟最大推手为美商菲利普莫里斯烟草公司,旗下加热烟品牌“iQOS”早已于各县市成立专卖店、维修店。报道称,目前台湾一年烟品市场达1700亿元新台币,未来纸烟衰退,恐怕会有半数近千亿(新台币)市场由加热烟吃下,还会吸引更多第一次抽烟、原抽电子烟转换加热烟的族群,“庞大商机无法想象”。

  林为洲直言,今天如无法达到管制加热烟载具目的,将会立刻召开记者会,抨击台行政机构、卫福部门、健康署受烟商压力,自辱推翻原先的承诺。

  对此,有岛内网友称,美国烟商这是“另一种鸦片战争”。↓

  有网友批评绿营,称这是“卖台进行式,一直被强迫开放各种措施,历史重演。”↓

  此前,民进党当局曾放开美国含有瘦肉精的猪肉入台。有网友说,绿营“有利台湾人民的没争取到半点,迫害人民身体健康的每项都开放了”。↓

  有网友说,“支持”台湾的背后都是生意人,是有目的,先以政治手段敲开大门,接着就露出真面目。↓

  还有网友问:柯建铭的下一步要开放大麻吗?↓

  也有网友说,你慢慢会发现:美国人要的东西,台湾没有不给的!↓

  (环球网)

“交房即交证”应成为商品房交易标准模式******

  “交房即交证”是民生实事也是民心所望。相关部门有必要在总结地方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交房即交证”找准政策和法律依据,拿出国家层面的制度设计,作出统一的部署和要求,明确相关的职责分工、流程和保障性措施,让“交房即交证”成为不动产登记“规定动作”,成为商品房交易标准模式。

  -李英锋

  从1月1日起,河南省所有城镇规划范围内新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预售商品房项目全面实施“交房即交证”,以切实解决群众关切的不动产权证“办证难”问题,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据1月1日《河南日报》)

  一张不动产登记证,关联着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联着房地产企业的服务质量,关联着多个政府部门的协同监管效能。河南省针对全省城镇规划范围内新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预售商品房项目全面实施“交房即交证”,是对“放管服”改革的深入落实和优化政务服务环境的生动实践,既给大众带来了看得见摸得着的便利和实惠,也能促进房地产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

  普通商品交易通常奉行“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原则,买受人支付了约定价款,出卖人把交易标的物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即拥有了交易标的物的所有权。而房地产、车辆等特殊商品须执行登记转移的法定规则,买受人取得相关部门的产权登记证后才能获得特殊商品的所有权,如果买受人未取得产权登记证,哪怕是已经支付了足额价款并占有了特殊商品,也依然没有获得特殊商品的所有权。买受人在这样的状态下可以占有、使用特殊商品,甚至可以获得一些收益(比如出租房屋等),但买受人或其利益关联人在落户、子女上学、二次交易、贷款抵押、继承等环节也可能受到诸多困扰,遭遇种种障碍。

  揆诸现实,交房交证不同步的现象在不少地方存在,不少购房者面临着或曾遭遇过“办证慢,办证难”的困境,短则两三年、长则十余年的办证时间消磨掉了购房者的耐心,也让购房者的权益打了折扣。

  显然,交房交证不同步已成为购房的堵点、痛点,也成了规范优化新建商品房交易模式和不动产登记改革的关键点。河南省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由多部门出台“交房即交证”实施意见,提出了“商品房购房合同中增加相关条款约束”的工作措施,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约束,为“交房即交证”提供了依据,并明确了各阶段、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畅通了信息共享渠道,对不动产登记的系统、流程进行了再造,对不动产登记服务进行了优化,为“交房即交证”的全面落地捋顺了关系、创造了条件、提供了机制保障。

  “交房即交证”模式本质上是以大众需求为导向,对不动产登记责任的再梳理、再认领、再定位、再强化。规划、住建等部门搭建起一个分工明确、协同发力的登记服务机制,在机制内部,让信息多跑路、让责任多跑路,机制提升了效率、压缩了时限、承担了更大的压力、付出了更多努力,消化了更多问题,大众办证自然就更快、更容易,也就自然少跑路、少等待。

  “交房即交证”模式能够实现监管前移,倒逼房地产企业依法开发、诚信经营,也给购房者吃下了定心丸,有助于提升购房者的信心。在当前“保交楼”的大背景下,“交房即交证”模式对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乃至回暖具有促进意义。

  利民之事,丝发必兴;厉民之事,毫末必去。“交房即交证”是民生实事也是民心所望。近年来,已有多地陆续推行“交房即交证”模式,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积累了不少有益经验,赢得了社会的广泛好评。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铺开“交房即交证”模式的时机已经成熟,相关部门有必要在总结地方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交房即交证”找准政策和法律依据,拿出国家层面的制度设计,作出统一的部署和要求,明确相关的职责分工、流程和保障性措施,让“交房即交证”成为不动产登记“规定动作”,成为新建商品房交易标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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